一、《民法總則》的立法背景: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需要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編纂民法典以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任務,先後3次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並通過網上公開、印發各部門、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各界意見,最終報2017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民法總則》。
二、《民法總則》的內容亮點:民法體系的建立與重點內容的突破
《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並統領民法典各分編,因此《民法總則》不同於一般的立法,在就某些具體內容進行規定的同時還肩負著建立民法體系的重任。
《民法總則》對於民法體系的建立體現在其立法體例上。其主要分為基本原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附則共十一章。其中法人一章對於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的分類將直接影響我國後續《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單行法如何編入統一的民法典;而民事權利中關於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劃分並將財產權利分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投資性權利也有利於《婚姻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在民法典中找准自己的位置。
《民法總則》對於具體規定的突破散布在其各條規定中,重點表現在以下幾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整到8歲。該部分規定主要為了適應我國少年兒童的智力與精神發展現狀,以免產生小學生買文具也被認定為無效的問題,《民法總則》此前審議稿中建議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調整到6歲,而全國人大最終決定調整為8歲。
(2)監護人的范圍突破近親屬的限制並對成年人自行選擇監護人進行了規定。該規定主要解決了以往在近親屬均不具備監護能力或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情形下沒有替代方案的問題,如沒有近親屬的孤兒將可根據規定由孤兒院等公益組織撫養。
(3)明確法人終止的時間節點為注銷登記。法人和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一天,對於自然人而言,該終止時間為死亡,而對於法人而言,該終止時間現明確為注銷登記,從而解決了公司等法人組織在解散清算或破產階段是否能夠繼續簽訂合同的問題。
(4)明確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強制性規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法規浩如煙海,人們在生活工作中總是難免出現違法的情形,但是違法並不必然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一個人去租房,原則上應當辦理租賃合同的備案手續,但不辦理備案也不影響個人去租房,發生爭議了仍然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解決,此次《民法總則》明確了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並非一般的規范,而必須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5)將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期間縮短為三個月。《民法總則》生效前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期間為一年,如購物時將價格少看了幾個零而刷卡消費,消費者是有權在一年內撤銷自己購物的行為,然而出於保障交易安全及促使人們注重交易信息的考慮,《民法總則》將『反悔』的期限縮短為3個月。
(6)增加工作人員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職務代理規定並明確組織對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該部分規定主要為了解決部分企業以員工或聘用人員不能代表企業為由逃避法律責任的問題,如部分房地產開發商即經常否認銷售人員作出的承諾,而《民法總則》生效後,企業員工就代表著企業,其行為將由企業承擔後果。
(7)規定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人們對見義勇為已經有了更多考慮的當下,《民法總則》的規定將有利於讓樂於助人不再成為負擔,讓見義勇為者少一些考慮,多一點勇氣。
(8)將訴訟時效自兩年增加到三年。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而設定了訴訟時效制度,超過訴訟時效纔起訴將可能導致原告雖然享有權利但無法實現權利,然而我國訴訟時效過短且大部分人不傾向於通過訴訟解決問題,導致人們想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時往往已經錯過了起訴的時機,因而《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延長為3年,更加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9)明確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有恆產者有恆心,《民法總則》生效後,無論房屋被別人佔用了多久,只要房產證上仍然是房主的名字,那房主就有權要求返還房屋,從而有效保障不動產權利人的利益。
三、《民法總則》發布實施的意義:推進民法典的編撰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統領性文件,基本上確立了民法典的編撰體系,而其對原有部分規定的突破也將指導民法中各單行法的修訂整合。
《民法總則》立足於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通過立法對此前沒有規定的部分情形進行了規定,其原則在於促進並維護民事主體的自由、公平、誠信,其在推進民法典的編撰的同時也通過具體規定適應了我國的發展現狀並有利於更好的維護民事主體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