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芳律師認爲:民宅商用現在較爲普遍,這種現象之所以頻頻出現除了它能給租用住宅的企業帶來一定的利益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在沒有明令禁止民宅商用的法律依據。
有人認爲住宅作爲公民的財產,公民有權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對自己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處分,業主有將住宅出租獲取利益的權利。但是,業主行使自己的財產權的前提是不影響他人的權益,民宅的根本用途是居住使用,這不同於商用房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如果任意將民宅商用,會影響到其他住戶的利益甚至帶來安全隱患,從而引發糾紛。
《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爲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何謂“有利害關係的業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是指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依據上述規定,民宅商用只要本棟樓內有一家業主不同意,就可以“一票否決”。
民宅商用必須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性能,對居住環境維持清靜、安全,不能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因此,申請民宅商用除需要徵求本棟樓內所有業主的同意外,應該正常合理的使用住宅,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損害他們的權益,否則,業主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申請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