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商品缺貨 消費者被迫退款
在“雙十一”網購熱潮中,很多購物網站或淘寶、天貓的賣家打出“一折秒殺”、“全網最低價”的噱頭吸引消費者專門等到活動期間下單。但消費者李小姐反映,自己付款後等待數天卻收到短信稱“由於訂單商品實物缺貨,請儘快申請退款”,或被告知由於系統崩潰需重新搶拍,而此時商品已悄然下架。
曹律師認爲,網購也屬於買賣合同交易行爲,應當遵守我國合同法有關買賣合同及違約責任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因此,商家如要解除與網購者的買賣合同,應當經過雙方協商,徵得網購者同意後纔有理由不再發貨併合法退款,否則任何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爲均構成違約。網絡購物與現實中的商場交易不同,如在商場交易中貨品搶購一空後,買賣雙方不可能再達成買賣合同,但在電子商務中買方通過網購平臺點擊確認購買後,合同即成立,而不論賣方是否已售罄。
先漲價再打折 折後價更高
陳小姐常常購買的面膜在11月初就曾經從66元漲到了89元,“雙十一”當天又從89元降到66元,而在該商品的頁面上,分明寫着“親們搶吧,虧本降價,“雙十一”“普天同慶”,如此“玩轉價格”讓陳小姐覺得又生氣又可笑。
曹律師認爲,商家先提價再降價的行爲不僅屬於虛假宣傳,而且構成價格欺詐。雖然經營者有自由定價權,但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則屬於不正當價格行爲。另根據國家發改委頒佈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以及對該規定有關條款的解釋,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屬於價格欺詐行爲。
此處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降價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前七日內沒有交易價格,以本次降價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爲原價。而“虛假優惠折價”是指經營者標示的價格等於或者高於本次優惠折價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因此,如遇不真實打折促銷情形,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貨,或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進行舉報、投訴,追究商家法律責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照《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進行相應處罰。此外,某些商家趁“雙十一”網購促銷活動出售假冒僞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還有的商家吸引消費者支付定金,稱支付定金的人數越多價格越低,如買家不支付尾款則定金不退還,如因商家原因不發貨則退還定金。該要求已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的規定。
消費陷阱花樣頻出 律師給出維權建議
爲防範上述種種網購活動中的商家欺詐行爲或交易糾紛,曹律師建議,消費者應注意多種途徑維權。一方面,應提前與商家確認商品承諾及售後服務,並通過截圖或其他方式保存好購物網頁的商品信息及服務承諾描述、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交易記錄及付款信息、不符合約定或假冒僞劣商品的照片等證據,通過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工商、價格等政府監管部門舉報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還可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如淘寶、天貓等)客服部門尋求幫助,例如要求止付貨款、協調解決與賣家的爭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