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快遞單上記載了消費者的電話、地址等大量的個人信息,快遞員甚至有些快遞公司公開叫賣消費者的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的通信祕密和隱私權,如果消費者個人信息流露到不發分子手中,更爲消費者帶來了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的隱患。 作爲消費者,對記載有個人信息的快遞單不要隨意丟棄,要妥善保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因快遞公司的失誤遭到泄露時可以向快遞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個人信息的泄露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時要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收件人要求在簽字前驗貨是知悉快遞公司服務內容,商品是否損壞缺失的前提,而快遞公司普遍存在先驗貨後簽收難實行的現象,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這就要求消費者在收到快遞時一定要堅持先驗貨後簽收,對拒絕先驗貨後簽收的情況要及時和銷售者和快遞公司聯繫,使得消費者發現商品有缺如時能及時得到補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享有求償權。快遞公司運輸爭議比較多,普遍存在的“暴力”現象,對易損壞的物品消費者在快遞商品時可以選擇保價條款,保留快遞過程中的相關憑證,如果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因快遞公司的“暴力”受到損毀缺失,消費者除了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最大限度降低財產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目前快遞公司普遍對寄前驗視不重視,一旦有危險品或爆炸品寄遞就會給消費者帶來嚴重的財產損害甚至是侵害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消費者不僅要嚴格遵守規定,杜絕危險品和爆炸品的寄遞,而且在收到快遞時要提高警惕,注意觀察快遞物品是否有異味異樣,對疑似危險品爆炸品要及時隔離並通知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