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私裝地鎖屬於違法。第一、對於建築區劃內規劃出停車位的,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此情況下,業主通過購買或承租的方式對停車位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因此,在保障小區道路順暢通行的情況下安裝地鎖並不違法。但是,安裝地鎖應符合消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小區內消防通道不小於四米,否則消防部門有權進行相應處罰。
第二、對於未在建築區劃內規劃出停車位,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該等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在小區的公共道路上私裝地鎖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屬違法行爲。
現行法律雖無明文禁止在停車位上安裝地鎖,但對停車位佔有、使用的方式應僅限於車輛停放,安裝地鎖的行爲並非對停車位的合理使用且增加了過往行人的注意義務。私裝地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安裝人應根據自身過錯程度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對受害方予以賠償,賠償的金額、比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外,如小區物業對車位進行相應維護並收取一定服務費,則也要依過錯原則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