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厲永剛律師認爲:
如無不可抗力等原因,在一般情況下,開發商逾期交房的行爲屬於違約行爲。 結合上述案例,在開發商違約逾期交房時,就購房人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進行如下分析:
一、違約金問題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約定的違約金若明顯低於因延期交房造成的損失的,購房人可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但購房人也應注意,若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過分高於因延期交房造成損失的,開發商亦有權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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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問題(退房問題)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若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是有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約定,則可依據合同約定行使約定解除權。
2.《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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