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解除問題(退房問題)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據上述規定,若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是有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約定,則可依據合同約定行使約定解除權。
2.《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無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約定,購房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此外,特別提醒購房人,購房人依據上述規定行使法定解除權的,若對方當事人無催告行爲,則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爲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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