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董洋律師認爲:
首先,這名乘客的行爲屬於擾亂公共汽車秩序的行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罰款及拘留的行政處罰。而且,該乘客的行爲有可能對不特定的社會大衆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情節嚴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事件還在調查中,還有待公安機關、司法部門對這起事件進行一個明確定性、如果上升到刑事犯罪,則該名乘客除了應受到我國刑法的制裁,還應向受傷的乘客進行民事賠償;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則按照一般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 乘客可以向公交車方面來主張損失,因爲乘客與公交車形成了一個客運合同關係,公交車應當對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乘客發生了損害,可以據此向公交車主張責任。公交車方面則可以在賠償顧客損失之後,主張該起事故損失是由第三者過錯造成,向該名乘客進行追償。
其餘車輛的損失,本質上是由交通事故造成,首先先由各個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保險不足部分,根據民警劃分的事故責任比例,各個車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交車方面承擔相應責任之後,可以向該名乘客進行追償;公交車也可以以公交車本身不存在過錯爲由,主張該名乘客爲實際侵權人,並要求這名乘客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乘客拒絕賠償,很有可能只有通過訴訟途徑方能解決,如果法院認定該起事故是由乘客的過錯行爲導致,則乘客爲本起事故責任的最終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