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任薈好認為:
新聞中報道的案件為一起涉及高空拋物的特殊侵權法律糾紛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在該案中,如何確定建築物使用人(『有嫌疑』的鄰居)是原、被告雙方訴爭焦點,也是人民法院審查的重點。
根據新聞報道,由於該棟住宅樓的建築結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即該448戶居民均應屬於法律規定的造成2歲女孩顱骨骨裂的可能侵權人;其次,建築物使用人一般系指長期使用、租住建築物共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的人,而不應包括該小區的其他住戶、快遞和外賣服務人員等外來人員,在此不宜做擴大解釋。最終,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認定2歲女孩受害發生地一側的整棟樓第2-33層住戶共同承擔責任,律師認為,法院正是考慮了《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及上述事實。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規定的侵權糾紛,責任主體承擔的是補償義務,而並非一般侵權糾紛中所承擔的賠償義務,之所以有此區別系因為此類糾紛所適用的歸責原則為公平責任原則,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也正是在此原則下酌情確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補償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