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郭文倩律師認為:首先要從共享單車使用者與共享單車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著手分析。
共享單車使用者與共享單車平臺是租賃合同關系,租賃標的物即為共享單車,租賃合同即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的法律義務包括:提供符合租賃要求的標的物、維修維護標的物等,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約定標准的租賃物使用即已盡到合同義務,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過程中出現事故,一般情況下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租賃共享單車合同的特殊之處在於出租人一定程度上無法確定承租人是否為適格的承租人,共享單車平臺對單車使用人的年齡有一定限制,未達年齡標准的未成年人不能使用共享單車。現根據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不同情形,分別分析共享單車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
1、未成年人自行注冊共享單車使用
雖然在注冊時對共享單車使用人的年齡有限制,但由於共享單車平臺對使用人注冊時未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導致大量未成年人同樣可以使用共享單車,這種情況下出現事故,共享單車平臺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2、未成年人不是共享單車注冊的合格使用人
未成年使用他人的注冊身份使用共享單車或盜用共享單車的,共享單車平臺並未與實際使用人構建租賃合同關系,雖然沒有構建租賃合同關系,但由於共享單車放置於公共場所,任何人都有可能使用共享單車,故共享單車平臺應承擔相應的提示、告知義務,如未成年人不得使用等提示。 若共享單車平臺未盡相應提示義務,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出現事故,平臺可能仍因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