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厲永剛律師認為:
1.首先核實與前房主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是否對繳納取暖費有相關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
2.無約定的,依據天津市相關規定辦理,具體如下:《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18條第1、2款規定,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用熱戶發生變更的,用熱戶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供用熱合同變更手續。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
根據上述規定及您的介紹,建議您積極聯系前房主及前前房主,且三方應共同去供暖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欠繳取暖費應由前房主、前前房主予以補齊。至於前房主、前前房主之間如何分擔欠費,取決於房屋權屬登記、實際用熱戶等情況。
3. 關於中介公司未履行查詢義務的責任
據您介紹,中介公司應查詢取暖費繳納情況是《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中介公司所負義務,基於此約定,您可依據《中介服務合同》主張中介公司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特別提示:
提請您注意的是,中介公司違反《中介服務合同》未履行查詢義務的行為與前房主、前前房主違反《供用熱合同》欠繳取暖費的行為分屬不同合同關系,您應分別主張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