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子商務發展迅猛,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25條規定了消費者對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的商品享有7日內無理由退貨的權利。在此背景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2017年1月6日發布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退貨辦法》』),《退貨辦法》將於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退貨辦法》主要有以下亮點:
1. 在《消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可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商品的種類
《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及交付的報紙、期刊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此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退貨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的范圍。《退貨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2. 對『商品完好』作出了明確的標准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標准未加以明確。《退貨辦法》將一般商品的『完好』界定為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並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完好。同時,《退貨辦法》還規定了商品『不完好』的情形,即:『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
3. 明確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流程
《消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的原則,但未就具體退貨程序問題進行明確。
《退貨辦法》此次明確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具體流程,具體包括消費者發出退貨通知、經營者提供退貨地址等通訊信息、消費者退回商品、經營者退回商品價款四大流程,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利的便捷性、可靠性。
4. 明確了經營者違反無理由退貨的規定的法律責任
對於網絡商品經營者不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的行為,《退貨辦法》規定經營者應按《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承擔責任,即經營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