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王萌律師認為:
捐款本是『贈人玫瑰、手有餘香』的好事,但隨著自媒體時代的來臨,捐款形式愈發多樣,信息來源魚龍混雜,於是導致了其中一些法律問題逐漸凸顯。例如在《患癌女孩獲捐11萬後離世 愛心人士希望退款被拒》新聞報道中所提到的問題,當受捐人以治病為由獲取捐款後不幸離世後,剩餘的捐款是否應當退還?
根據對捐款的性質進行分析,捐款人與受捐人之間實際構成了民法上的贈與法律關系,既捐款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給予受捐人,受捐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將款物交付給受贈人後,即視為合同履行完成,贈與人無權要求受贈人將贈與的款項返款。 但《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192條第三款規定,受贈人如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在本次事件中,根據新聞報道稱,本次所募捐的款項是用於治療梁穎的癌癥疾病,且梁穎的爺爺和父親在接受捐款時明確表示『治病結束後,剩餘的錢將捐給需要的人』。因此,雖然捐贈人與接受捐贈人之間並未形成書面的贈與合同,梁穎爺爺、父親的承諾亦未形成書面記載,但如果能夠通過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證明(如其自認曾做過承諾或合法獲取且無疑點的視聽資料顯示)該承諾內容確實存在,那麼可以認定在雙方形成的事實性的贈與合同中存在對於剩餘款項用途的約定,根據《合同法》第190、192條規定,在治療結束後受贈人如拒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依法行使相應權利。
通過本次事件,我們認為,捐款並非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贈與,『捐款人的意志』是不可忽略的一個問題。捐贈人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因此無論從道德還是情感上,受捐人的家屬都沒有理由超過捐款用途以外的范圍使用、佔有『善款』。
因此,為了更好的實現捐款的目的,在捐款時,可委托正規的慈善機構對善款進行管理,相關慈善公益機構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2條之規定,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即使要通過個人進行捐贈,也要對善款的用途做出事先約定,從而使自己的善款能夠物盡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