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劉潔律師認為:
首先,要明確法律法規對物業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問題的關鍵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是如何具體約定、到底是誰違約。如果確實約定了物業公司負有人身、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物業沒照看好自行車以致丟失,顯然是物業公司違反義務、造成您損失,您可以訴請物業公司賠償。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沒有關於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的約定,那麼丟車就談不上物業公司失職、違約,這時堅持以自行車丟失致損為由不交物業費,就反而是您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這種抗辯行不通,不會獲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