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網上一篇《交通違法被開『0元罰單』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引發了關注,關於『0元罰單』引發了被處罰者的不解,不滿,進而導致被處罰者對於行政主體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機關對於行政主體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予以評判。
關於交通管理部門出具『0元罰單』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否在法律角度應當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評價,筆者在此不作贅述。
現是就交通主管機關在行使管理權力時適用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制度進行探討。依據新聞報道顯示的資料,涉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關於規范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分別屬於不同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的規定。只有當處於上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涉及交通參與者的處罰未做詳盡規定時,下位法纔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予以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暫扣、吊銷駕駛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刑事強制措施等,警告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中最輕的一種,適用於一些輕微違法行為。而市民陳先生在高速公路上開車,超速低於10%,未造成後果的,應予以警告。 因此,結合本案,交通管理部門在確定車主存在違法行為後,應當嚴格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處罰內容及尺度進行處罰,不能超過上位法規定,更不能創造出新的處罰方式,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執法規范性文件時賦予執法機關的處罰權也不能超過上位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