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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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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楊傳堂談出租車改革:鼓勵順風車拼車等出行方式

『通過立法讓專車(網約車)獲得合法身份。對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友好互助的順風車、拼車等等,我們都明確給予了支持。』今年全國兩會之時,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有關『深化出租汽車改革與發展』相關問題的言論引起了大家關注。私家車能不能做專車?未獲許可營運是否合法?針對拼車問題,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特意邀請了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的柴冬林律師進行法律方面的解讀。[詳細]
 
 
  說法

隨著私家車數量的增長,引發了許多現實問題,其中包括停車難,尾氣的大量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最主要的問題便是道路擁堵。因此,拼車出行也在逐漸慢慢成為出行的首選。與此同時,許多打車軟件也逐步開通拼車功能,為拼車出行提供了更便利的平臺。但是不得不承認,拼車也逐漸成為爭論的焦點。

首先,私家車作為車主擁有所有權的動產,擁有完整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那麼作為受《物權法》所保護的收益權能,私家車主在出行時搭載同路人,並由此收取因此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行為也應當受到《物權法》的支持。

其次,近幾年霧霾現象逐漸嚴重,除了工業污染之外,與汽車尾氣排放量加大也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而拼車減少了一部分車主開車出行的情形,對汽車能夠盡到物盡其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輪締約方會議的中國政府代表當地時間12月9日表示,2016~2020年中國將把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控制在100億噸以下。那麼拼車對於國家控制碳排放量的政策也同樣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今年2月21日,中央公布了一份重磅文件,不僅『新建住宅要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還要求『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大院要逐步打開。』文件一經公布,對於拆除小區圍牆的問題討論之聲很大。制定該文件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解決『城市道路擁擠』的問題,拼車的行為能夠減少出行車輛的數量,對城市道路擁擠以及停車位緊張等問題也能夠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

當然,關注拼車益處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拼車出行同時帶來的所帶來的爭論。拼車行為中分為有償拼車與無償拼車,生活中爭議最多的便集中在有償拼車是否合法的問題上,甚至對於提供有償拼車服務的打車軟件也曾引起出租車行業的強烈抵制。 首先,我們需要考慮拼車存在的合法性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該法條規范的是經營活動,但是道路運輸會根據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可以區分為經營性的和非經營性。而拼車行為是否屬於該法規范的內容呢?對於拼車行為,柴律師認為不適用以上法律進行規范。

一方面,拼車行為對於私家車主來講是否具有盈利的目的有待考量。大部分的私家車主在拼車的時候都是利用自己上下班的時間,搭載同路人,並不是以此為職業,也不是提供出租勞務為生,同樣收取的費用相較於國家定價的出租車行業也相當低廉。由此並沒有足夠的理由支持拼車司機進行的是經營活動。

另一方面,拼車主要是以私家車進行,許多的私家車車主利用上下班的機會,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搭載1-3個同路人同乘,而同乘人會按照對於車輛的使用以及相應的燃油費等費用給司機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汽車的合理對價,以期待雙方所擬定合同的實現。同時私家車主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也有權對於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車輛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對於利用自己的車輛,搭載同路人,按照汽車相應的損耗、汽車燃油費等費用收取一定的收益,不是對車主勞務的勞務費用,因此該收益權並不違反《物權法》的規定。

其次,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這點在客運出租汽車服務中表現最為充分,但是生活中的拼車行為並不符合該法條的規定。通過打車軟件進行的拼車活動,司機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而對於協商拼車的情形,司機也有權拒絕搭載某位乘客同行。在民法領域,我們更多的把亮著空著燈的出租車認定為合同法中的要約,乘客打車的行為便認定為對於空載出租車要約的一種承諾行為,承諾到達時合同成立並且生效。根據拼車與打出租車的對比,不難看出拼車行為中私家車車主不符合《合同法》中規定的『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

最後,對於收費標准,拼車的收費標准不同於出租車的收費標准,拼車費用低,不擔心繞路拒載等現象,這也是現在許多人選擇拼車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那麼這種低收費的程度是否可能會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有明確羅列,歸納起來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混淆行為;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3、詆毀商譽行為;4、低價傾銷行為;5、不正當的有獎銷售;6、虛假宣傳行為;7、商業賄賂行為。 民法領域尊崇『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因此在以上7中行為中,對於提供低價拼車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況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經營者』在該法中也有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第一點中已對拼車行為是否屬於營利性服務加以闡述,從主體方面也不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隨著拼車現象的逐步增加,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還並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拼車帶來的益處與已經存在的問題。在將來法律規定中希望能夠明確拼車對環保帶來的益處而提供一定程度的福利與補貼,但是對於收費標准與出租車行業的影響等其他存在的爭議也希望能夠通過法律加以明確,以減少因為拼車造成的糾紛。

  注:文章只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我要
  說法律師

柴冬林律師

職位:天津益清律師事務所 專職律師

教育經歷:先後就讀於復旦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本科

主要執業領域:公司法律顧問業務、勞動糾紛、婚姻家庭、非訴法律業務

職業格言:明敏思辨,別裁通方、受托如山、厚德載物。

工作經歷:柴冬林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餘年,有豐富的法律工作經驗。擅長處理民商事法律事務,為原天津市二輕局下屬某公司與日資某公司的中方代表,制定、執行中日合作企業合同法律事務。在律師執業期間,遵循客戶至上的原則,以專業的法律技能,嚴謹的執業道德,充分發揮事務所律師團隊合作精神,對案件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典型案例:1、成功代理馬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為被告挽回經濟損失30餘萬;2、成功代理胡某某繼承糾紛糾紛案;3、代理孫某夫妻婚內扶養糾紛糾紛一案;4、成功代段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為被告挽回經濟損失40餘萬元;5、代理藍某某勞動爭議案,為當事人爭取到經濟補償金;6、為王某某涉嫌強故意傷害一案進行辯護,最終法院作出定罪免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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