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東光律師認爲:
1. 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方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您的房屋未經所有權設立/變更登記,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
2.可主張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您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根據以上規定,您可主張解除您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您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 應及時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破產財產分配時,對於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二年仍不能受領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