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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新聞

餐飲業禁設“最低消費” 違規餐廳最高罰3萬

2014年10月8日,商務部發布了《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並將於11月1日起施行。在這部《管理辦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然而,這一存在多年的行業潛規則能否打破?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的王華峯律師爲我們做出法律分析。[詳細]
 
 
  說法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王華峯律師認爲:

第一,禁止餐飲業設置最低消費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法理,餐飲業設定最低消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最低消費一般是針對那些在包間用餐的消費者設置的,餐飲業長期以來一直在爲設置最低消費尋找種種合理的解釋,其中最終要的理由即是“由於餐館向消費者提供了包間,其間包含了餐館產生的房租成本和設施成本,最低消費實際上是針對該場地和設施所收取的補償費用”。

但是根據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餐飲經營活動,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成品或半成品、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經營行爲。”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提供消費場所和設施是餐飲業經營者的附隨義務,在菜品的定價中,其實已經包含了場地和設施產生的費用,此種情況下再另行收取最低消費顯然違背了民法和合同法中關於等價有償的原則和規定。

其次,該最低消費往往都是餐飲經營者的單方面強制性要求,消費者根本沒有議價和談判的權利空間。此種情況直接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合同不得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其結果是該條款無效。

第二,消費者遇到該問題該如何維權

消費者遇到類似情況,可以選擇如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由消協出面進行干涉並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進行糾正;其次可以向商務、價格、工商等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有上述行政機關責令餐飲業經營者進行改正;再次,消費者還可以以經營者爲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退還多收的費用並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三,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新條例

首先,該條例將會給消費者維權提供更直接、更有力的法律依據;其次,該條例實施後,對於違法該項規定的餐飲業經營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僅限於消費者)均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建議其他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同時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上述規定必然會對餐飲業經營者形成強大的約束,有利於進一步規範餐飲業的市場秩序。再次,該《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還略顯原則,希望主管部門能夠進一步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

 
  我要
  說法律師

王華峯律師

教育背景:華北電力大學(北京)法學學士,南開大學法學碩士

業務專長:公司、金融、知識產權

發表文章及著作: 1.《關於公職律師的幾點思考》,載《寧夏法治》2006年第2期; 2.《村民自治法律體系研究》,天津社會科學出版社。

工作經驗:王華峯律師現執教於中國民航大學法學系,並在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任兼職律師。王律師憑藉紮實的法學理論功底,積極撰寫學術論文並多次獲獎。且在理論學習的同時,他積極參與各類科研項目和活動,曾多次參與省部級課題的立項和研究。

王華峯律師執業期間堅持嚴謹、規範的工作作風,致力於知識產權和金融領域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尤其對於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法律服務擁有敏銳的洞察力和深入的瞭解,王律師賦有很強的溝通能力,能熟練的實現法律與事實的相互轉化。執業以來,他堅持以法爲本、客戶至上的信念,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在合法的框架下最大化客戶的利益,並得到了客戶與合夥人的認可。

王華峯律師積極參加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多次帶領學生開展普法宣傳,服務社區羣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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