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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新聞

深思陳赫事件:關注“隱私權” 別成負能量幫兇

演藝明星被狗仔隊跟蹤偷拍的事件已經屢見不鮮,而明星與狗仔隊衝突的新聞也總會時不時的蹦出來幾條,2015年年初,“陳赫離婚”事件被傳得沸沸揚揚,當事人的私生活有一次被人偷拍並曝光。在粉絲們心碎腸斷、看客們獵奇圍觀之餘,我們不禁要問:狗仔隊的偷拍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明星隱私權如何保護及界限?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邀請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厲永剛律師爲網友們進行解讀。[詳細]
 
 
  說法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厲永剛律師認爲:

1、偷拍是否會侵犯明星的隱私權?

首先,明星也是自然人,作爲一個國家的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規定各項民事權利,包括隱私權。不管其社會知名度有多大,那也不等於說明星二十小時一切的吃喝拉撒睡都可以暴露在社會公衆的視野之下。但是,一個明星的隱私權跟普通人的隱私權界限和保護力度是不一樣的。從法理上講,明星屬於公衆人物,而且主要是娛樂行業的公衆人物,那麼必然要求其犧牲一部分的“隱私”來滿足公衆的知情權。

而偷拍,作爲媒體工作者一種獲取新聞信息的手段,而且有時還是獲取真實消息的唯一方式,並無法簡單地就能斷定是否違法,是否有錯。比如,明星是在公共場合或者即使是在家裏但是沒拉窗簾,那麼這種情況下還談不上隱私一次。但是如果有人採用特殊技術或者偷偷摸摸跑到明星家裏拍攝封閉狀態下的生活場景,那麼就有問題了。另外,“偷拍”之後的報道是否歪曲事實,是否主觀臆造,也可能影響偷拍者行爲的定性。所以說,公衆人物隱私權雖有限制,但是也有底線,而底線就是不能侵害明星的人格尊嚴,沒有誹謗、或者是沒有虛構。

2、網民轉發、評論偷拍的照片是否違法?

網民轉發、評論偷拍的照片所帶來的後果是相關信息迅速廣泛地傳播,其中不免有些不實信息或者是不良信息。網民的調侃也好、評論也好還是感慨也好,對於明星“緋聞”或者“隱私”的傳播都起着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於絕大多數網民來說,轉發和評價“八卦”往往是抱着的圍觀者的心態湊湊熱鬧,作爲茶餘飯後的談資而已。但其中也有想惡意中傷某人以達到不法目的的專業“水軍團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所以根據前述規定,雖然構成犯罪的條件很嚴格,但是轉發和評論還是有風險的。刑罰懲治的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普通網民的簡答轉發和評論很難構成罪。但是不構成罪並不等於沒錯。畢竟明星也是人,任意窺探個人隱私並加以傳播的行爲都會無形中給人造成傷害。所以網民的轉發和評價還是會被社會道德以否定的評價。

作爲公衆人物的明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引導時代的潮流,是大衆學習、模仿的榜樣,因此明星在個人生活中有責任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給公衆樹立良好健康的形象和榜樣。明星對於自己不想公開的隱私,完全可以加強防範和保密。若明星能夠在日常生活中低調處事,想必所謂偷拍事件也會大大降低。明星作爲公衆任務需要接受社會、公衆的輿論監督;但社會公衆也不能借監督之名實施輿論暴力。健康的輿論環境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底線,共同努力維護。

 
  我要
  說法律師

厲永剛律師

職位: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教育背景:天津師範大學法學學士

主要執業領域:公司日常法律事務,房地產、建設工程訴訟與非訴業務

學術成果:《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制度之解析》,中國房地產,2013年。《天津市完善私募股權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規範發展與適度監管研討會論文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律師操作指引》(參與,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商法委員會課題)。《股東提起案外人撤銷之訴制度初探——以虛假訴訟中股東利益保護爲視角》(天津市律師協會民商委員會“《民事訴訟法》修訂”徵文)。

主要工作經歷:公司日常法律事務處理。爲天津多個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參與某星級酒店和大型商場合作項目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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