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最重要的意義是什麼?從專業角度看,《反家暴法》會起到多大的作用?
它的意義就是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防止一些人身侵害行為和刑事犯罪的發生。我覺得一定會起到保護受害人的作用,因為它有強制報告制度、更換監護人制度,這些制度都賦予幼兒園、福利院對受害人保護的義務,制度的出臺對於推動《反家暴法》有很大意義的。
二、3月4日,天津河東區人民法院發出天津的第一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保護令最大的作用是什麼?
它主要是禁止施暴者實施家暴行為,禁止騷擾、跟蹤,甚至是遷出共同居住的場所。這個主要是看執行,人身保護令的執行主要是由人民法院,居委會、村委會協助執行,拿到人身保護令之後,法院會直接通知居委會、村委會,讓他們起到一個看管的作用,但是執行的力度能有多大還是要看後期具體的操作,但我個人覺得還是會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另外,申請人可以在保護令到期之前申請延長保護令,如果沒有申請,而且在保護令到期後依然存在家暴行為,申請人可以再次申請。
三、在《反家暴法》實施之前,我國也有一些相關法律對家暴行為作出規定嗎?
其實對於家暴行為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去規定、約束,而是在很多法律中會涉及到家暴內容。比如說《婚姻法》,如果有家庭暴力並且達到嚴重程度的話,那在打離婚官司是這是法院很參考的一個因素。就民事訴訟而言,《侵權責任法》中有規定,如果家暴行為導致了人身損害,那受害人是可以提起賠償的。涉及刑事案件時,可以提起故意傷害的訴訟,甚至是故意殺人。
四、在《反家暴法》中有『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的規定,如何認定家庭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具體范圍?
我覺得這個『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有很多種可能,比如大學生剛畢業一起合租、或者是情侶關系的同居,作為廣義的解釋來講,這些都可以算在『共同生活』裡。但我認為這種『共同生活』應該不僅是住在一起的關系,還應該有精神上的交流。我更傾向於將『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認定為婚前情侶的同居行為。
五、在《反家暴法》出臺之前,很多被家暴者起訴家暴行為想要離婚,但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如果被家暴了,什麼樣的證據纔能稱得上是有力證據?
我覺得最有利的證據還是傷勢鑒定,只拿出自己受傷的手臂,我覺得這個不算是有力證據,至少要證明是誰打的、傷勢的嚴重程度。除了人證和物證之外,還可以有錄音證據,要形成一個證據鏈,不能只有一個傷勢鑒定。如果只說自己的傷是誰打的,這就不能成為證據,最還有錄音、錄像、人證。家暴是突發的,但也是習慣性的行為,有了一次就有第二次,如果施暴者有施暴傾向,受害人可以提前准備。至於人證,這個人證盡量不要是受害方的家屬,不能有太強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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