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馬超律師認爲: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從法律角度講,紅包、慰問品等是一定不能充抵加班費的。
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費,並且該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爲法定,不能爲紅包、慰問品所取代,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具體來講,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2013年的春節放假安排,初一、初二、初三這三天作爲法定休假日加班費應爲三倍工資;其他四天爲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支付兩倍工資作爲加班費。劉女士可據此計算應得的加班費。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雖然沒有具體條文禁止紅包、慰問品等充作加班費的情形,但是加班費從性質上講屬於 “工資”的一部分,而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故不能爲紅包、慰問品所取代。
其次,加班費還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問題。加班費應計入勞動者的月工資,達到徵稅起點的部分,勞動者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用人單位以紅包、慰問品形式代替充抵加班費,很可能造成變相的偷稅漏稅現象。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紅包、慰問品等也是不可以充當加班費的。
最後,對於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變相不支付加班費這種違法行爲,勞動法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其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爲“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後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