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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析】
 
  案件回顧

春節加班費沒拿到 單位將慰問紅包抵加班費合理嗎?

2013年春節,劉女士爲了多掙錢貼補家用,向公司申請了留在公司里加班。大年初一,公司領導帶領着管理人員到公司慰問基層員工,向劉女士和其他春節加班的員工發放了200元的紅包和慰問品。到公司發放工資的春節期間工資的時候,劉女士發現,除了工資外並沒有任何其他費用,更沒有翻倍的加班費。劉女士和加班同事找到公司人事部門詢問,人事專員告訴劉女士,春節期間領導已經向加班工人發放了紅包,那就是過年期間的加班費。那麼,慰問紅包是否可以當成春節加班費呢?[詳細]
 
 
  說法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董洋律師認爲:單位將慰問紅包抵加班費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首先,所謂的慰問紅包,僅僅是一種福利,是用人單位或老闆的一種自願性的給予員工獎勵的的行爲,給多給少並無硬性標準,不少餐飲、超市、保安等行業均存在此現象。

其次,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爲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必須支付至少三倍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支付至少兩倍的工資報酬。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劉女士在春節期間加班,2月9日至2月11日,爲國家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員工在這三天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報酬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且不得安排調休。2月12日到15日爲休息日,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如果無法補休,則需要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報酬的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因此,紅包的性質與加班費的性質截然不同,決不可等同或者混淆。如果單位明確所給付的紅包是加班費的性質,那麼其數額可以高於法定最低應支付的加班費的標準,而不能低。如果低於最低標準,不足部分應予補足;如果紅包是向單位員工發放的獎金或慰問金等,則此時紅包不能折抵加班費,單位還應另行支付加班費。

 

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馬超律師認爲: 首先,可以肯定的說,從法律角度講,紅包、慰問品等是一定不能充抵加班費的。

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費,並且該加班費的計算方法爲法定,不能爲紅包、慰問品所取代,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具體來講,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2013年的春節放假安排,初一、初二、初三這三天作爲法定休假日加班費應爲三倍工資;其他四天爲休息日,用人單位應支付兩倍工資作爲加班費。劉女士可據此計算應得的加班費。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雖然沒有具體條文禁止紅包、慰問品等充作加班費的情形,但是加班費從性質上講屬於 “工資”的一部分,而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故不能爲紅包、慰問品所取代。

其次,加班費還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問題。加班費應計入勞動者的月工資,達到徵稅起點的部分,勞動者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用人單位以紅包、慰問品形式代替充抵加班費,很可能造成變相的偷稅漏稅現象。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紅包、慰問品等也是不可以充當加班費的。

最後,對於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變相不支付加班費這種違法行爲,勞動法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其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爲“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如果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後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我要
  說法律師

董洋律師

職位:天津允公律師事務所 律師

教育及培訓經歷:2010年畢業於天津師範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

業務專長: 買賣合同糾紛;交通事故、保險合同、房地產糾紛

董洋律師對傳統民商事案件有着深入和系統的把握,擅長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交通事故等民商類案件,尤其對保險合同有着豐富的實踐經驗,曾擔任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法務主管。曾獲天津市首屆高校法學辯論賽“最佳辯手“榮譽稱號。多次擔任天津經濟廣播《今晚有說法》節目嘉賓。處理過多起民商事類案件,均得到了當事人的滿意的評價。

同時,董洋律師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曾免費爲多位困難的當事人進行法律上的援助。董洋律師嚴格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切實爲當事人利益着想,工作作風嚴謹規範,儘自己最大的力量爲當事人提供的高校優質法律服務。

馬超律師

職位: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 律師

教育背景:大連理工大學 ,化工英語雙學位

專業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英語專業八級

業務特長:知識產權、涉外糾紛、公司法務

工作經歷: 馬超律師大學畢業後,參與爲多家公司提供日常事務的法律服務,起草、審查、修改公司採購合同、各類合作合同、融資合同等,參與多起民事、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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