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曹晶律師認爲:
持卡人與開戶行之間屬於儲蓄合同關係,銀行作爲經營存、貸款等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客戶存款安全的義務。銀行卡被盜刷的責任承擔問題,需要分析雙方的過錯情況。
就本案而言,主要分析兩個方面的責任,一是薛女士的銀行卡信息遭泄露的責任,二是銀行未進行短信通知的責任。就信息泄露問題,如果是薛女士自身保管或使用銀行卡不當或不慎而泄露的,則薛女士本人應對此承擔責任。
若是由於銀行安全系統存在漏洞或缺陷而泄露,則銀行應當承擔責任。就短信通知問題,主要依據爲薛女士與銀行之間的服務合同,對於超過10元的幾筆盜刷行爲,銀行由於系統繁忙或被犯罪分子屏蔽等原因未能向持卡人發送短信通知,應屬於銀行系統技術防範手段不完善所致,涉嫌違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數百筆9.99元的盜刷行爲,銀行稱其短信服務僅對10元以上的交易行爲進行提示,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服務限制使盜刷行爲不被發現。
那麼,要看持卡人在開通短信提醒業務時所簽署的服務條款中是否對此有明確約定,如果有,則銀行可據此主張免責。當然,即使有明確約定,也還需要對該條款的法律效力進行分析,因一般情況下銀行提供的服務合同屬於格式條款,故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必要的提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銀行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