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很多行業由於特殊原因不能休息,劉女士一直從事小區保潔員的工作,2012年春節,她爲了多掙錢貼補家用,向公司申請了留在公司里加班。
大年初一,公司領導帶領着管理人員到公司慰問基層員工,向劉女士和其他春節加班的員工發放了200元的紅包和慰問品。春節過去了,公司發放了春節期間的工資。劉女士發現,除了工資外並沒有任何其他費用,更沒有翻倍的加班費。劉女士和加班同事找到公司人事部門詢問,人事專員告訴劉女士,春節期間領導已經向加班工人發放了紅包,那就是過年期間的加班費。劉女士計算了一下,如果按照三倍加班費的話,自己應該得到500元的工資,而公司領導發放的紅包只有200元,即使加上慰問品的價值也顯然要低於加班費。那麼,慰問紅包是否可以當成春節加班費呢?
◎律師評析: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加班工資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中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與慰問紅包分屬不同項目,所以慰問紅包充當春節加班費是不合理的。
領導發放的慰問金屬於福利待遇,它的性質與勞動者的報酬並不能等同。其核算標準和形式也並不一致,工資是以現金形式發放的,應當按照標準覈算到勞動者的工資中,而福利待遇可以以慰問品等其他方式給予,是在勞動者工資之外的發放。《勞動法》中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劉女士也進行了計算,紅包與慰問品的合計遠低於加班工資,從這一點上也可認定,公司的行爲違反法律法規。因此,劉女士可以要求單位補發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或者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記者馬蘭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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