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認爲:
按法律和政策規定,二手房買賣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應由賣方繳納。天津市現行政策規定,“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納稅人”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其中將通過離婚財產分割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5年”的起算時間點按發生離婚財產分割行爲之前、該住房的實際購買時間確定。
因此,有多套住房的夫婦試圖通過離婚,把已經自用滿5年的一套房屋變到夫妻一方名下,成爲他或她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後再轉賣,從而享受免稅。這種利用新政落實到位的時間差,運用現行政策“離婚避稅”的做法,在技術上是可行的,所以導致了近些天來國內多個城市離婚人數驟增。
但是,“離婚避稅”卻避免不了一些離婚之後的法律風險,主要可以分爲同意復婚的法律風險和不同意復婚的法律風險。離婚後還同意復婚的法律風險較爲簡單,主要體現爲:對新締結的婚姻,復婚前的財產是屬於“婚前財產”,復婚不能自動改變“婚前財產”只歸男、女一方個人所有的法律屬性,如復婚時未能將復婚前財產約定爲夫妻共有,以後一旦婚變,這部分財產就不再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不同意復婚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兩種。一是雙方都不同意復婚,但也不反悔離婚協議,勞燕分飛弄假成真,婚姻確定無法恢復。二是願意復婚的一方反悔離婚協議,可能要求法院認定“離婚避稅”是以離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逃避納稅的非法目的、損害國家利益。一旦離婚協議被法院判決無效,當事人面臨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以及可能被追究偷稅刑事責任的風險。因此,金諾律師認爲:“離婚避稅”,技術上雖然沒有障礙,但法律上存在風險。該如何權衡利弊?則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律師的一句善意提醒“下筆簽字前,一定要切記三思”,應該不是無足輕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