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並強調上位法相關規定
1.規定重申了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2.規定重申了勞動者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支付期限
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 [詳細]
二、規定在既有立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
1.規定對加班工資計算做了進一步的細化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於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爲基數。
2.細化二倍工資計算規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雙倍工資支付的規則,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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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現有立法基礎上制定新規
1.規定解釋了用工之日的概念
2.規定解釋了用人單位繳納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的標準及法律責任
3.規定解釋了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此條是依據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定,若員工與用人單位簽字或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較晚的爲準。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