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於2013年4月16日發佈了《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於201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至2018年4月30日廢止。規定不但重申和強調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既有規定,並在一些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方面進行了細化和規定。
一、重申並強調上位法相關規定
1.規定重申了不定時工作制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
規定在《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經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爲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於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規定重申了勞動者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支付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
3.規定重申了用人單位可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強制戒毒、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支付工資。
規定對上述情形做了重申,明確勞動者在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的、被強制戒毒期間的或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