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本誠律師事務所張楠律師認為:
酒後代駕,顧名思義就是為飲酒後的車主提供駕駛服務,具體是指車主在飲酒之後,為了規避可能涉嫌的危險駕駛罪,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而由他人代為駕駛機動車將車和車主本人安全送達指定地點的行為。
本案王先生酒後自己電話聯系代駕公司,屬於法律上的要約行為,該行為系王先生主動實施,可以認為王先生意識清醒,屬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當代駕公司派代駕人小陳進行代駕時,應當認定為代駕公司以行為接受要約並進行實質承諾,委托合同依法應當認定成立,並且有效。
代駕公司作為酒後代駕協議的一方主體,代駕公司為顧客提供代駕服務,派人代駕的行為,不論代駕公司與顧客是否簽訂書面代駕合同,委托合同關系都已形成。代駕公司在作為商家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保證顧客(車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在代駕過程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產生相關的賠償事宜,若事故車有投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根據相關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事故是由代駕公司的過錯造成的,保險公司可向代駕公司追償;若事故車輛沒有投保,且代駕人員在交通責任事故認定中負有責任,因代駕司機是職務行為,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如果代駕公司與顧客(車主)簽有合同,約定出現交通事故時雙方的責任分擔,在代駕公司和車主之間應當認定有效,但這責任分攤條款約定不得對抗事故中受傷害的第三人,事故車輛的車主仍負有賠償責任,但可以按照約定向代駕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