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律師幫辦》欄目合作律師——天津張盈律師事務所曹晶律師認爲:
第十八條規定了兩種精神贍養的方式:看望、問候,而不應簡單理解爲“看看”。贍養人由於求學或工作原因與老年人分處異地,並因缺乏時間和金錢等客觀原因無法做到經常性探望,但仍可通過電話、書信、電郵等多種方式問候老人,從而完成贍養義務。因此,該條強調的是從精神上關心、關懷老人,與老人經常聯繫,使其沒有被忽視、被冷落之感。
第十八條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取決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一方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具體規定應當細化,比如,“經常”的概念,是否可以借鑑其他國家法律,通過對探望頻次、子女與父母居住距離等量化方式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爲的質量。又如,該法第七十五條關於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規定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那麼該執法主體是指民政部門還是街道辦,還是其他部門,需要進一步明確。
另一方面,國家法律之間的頒佈和執行需要相互協調和支持。比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目前勞動法規定了“帶薪年休假”,而關於“探親假”待遇僅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有明確規定。因此,上述第十八條第三款的實施需要勞動方面法律法規的配套支持。
此外,《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爲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那麼,異地人口流動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地方政府規章應加快立法步伐,在異地人口醫療保障、異地老年人優待政策上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