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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着手開展反家暴立法調研和論證
2011年9月20日,媒體報道《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反家庭暴力法》納入立法工作計劃,並着手開展《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調研和立項論證工作。
“儘管我國現行法律對反對家庭暴力已有規定,但是,仍然需要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國際社會把反對家庭暴力作爲一種國家責任。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的絕不僅僅是懲罰施暴者,而是包含了預防、制止、救助、懲罰在內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蔣月娥告訴記者,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應當主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明確家庭暴力性別歧視和權力控制的本質,在此基礎上樹立國家反對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二是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明確界定“家庭”的範圍以及“暴力”的形式。建議立法對社會廣泛爭議的同居暴力以及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控制等問題進行統籌考慮;三是建立包括預防、制止、救助、懲罰在內的一整套制度措施,包括規範家庭暴力處置程序,明確政府部門、社會組織的職責,建立家庭暴力案件證據規則,規定人身保護令以及民事和刑事程序的銜接機制等;四是建立受害人救助機制,如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隱私保密、心理輔導、緊急安置等;五是建立施暴人行爲認知和行爲矯治機制,開展對家暴施暴者批評教育、心理治療等工作;六是明確包括施暴者、執法人員以及參與救助的社會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
點評:經過社會各界特別是婦聯組織的呼籲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啓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論證工作,這對於生活在暴力陰影下的受害者來說,無疑是個好消息。
防治家庭暴力,攸關人權保護,是家庭和諧的屏障,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家庭暴力屢禁不止且呈上升趨勢,受害者以婦女爲主,和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是兩性家庭社會地位不平等的反應,更在於缺乏公權力的剛性約束,施暴者付出的成本太低,受暴者缺乏有效的救助途徑。
有法可依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首要條件。我國現行法律雖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散見於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相互之間缺乏銜接,多屬於宣示性條款,難以在審判實踐中遵從。全國28個省區市出臺的地方性法規,缺少上位法作爲依據,很難實現法律上的突破。全國婦聯、中宣部、最高檢等七部委聯合制定的《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作爲政策性文件,在實施上仍然存在一定的侷限。
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一部全國性的專門法律,以國家的名義申明“打老婆”不是家務事,確定國家反對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強調對家庭暴力的零忍耐,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現形式,建立家庭暴力的預防體系,規範家庭暴力的處置程序,明確包括施暴者、執法人員以及參與救助的社會機構人員的法律責任等等。唯其如此,才能切實保護受害者,有力懲戒施暴者,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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