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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李昌奎案改判
2009年5月16日,雲南巧家縣村民李昌奎姦殺19歲少女並摔死其3歲的弟弟,於2010年被一審判處死刑。2011年3月4日,雲南高法認定李昌奎自首且認罪態度好賠償積極,終審判處其死緩。受害者家屬對此“免死”判決表示不滿,稱兇手是在公安機關追擊下被迫自首。
2011年7月16日,在社會各界及媒體的關注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8月22日,雲南高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點評:李昌奎犯罪情節之兇殘,令許多公衆無法接受其免死,但若將改判死刑理解爲“民意的勝利”,又會引起對司法獨立性的擔憂。其實,司法獨立或不獨立的根源,不在民意是否試圖影響,而在司法本身能否建立外在統一、內在公正,經得起加倍挑剔的審判標準,法不容情或情法並舉的前提,都應該是一視同仁。減少死刑、少殺慎殺是大勢所趨,但誰應該死,誰可以存?十分敏感。沒有充分理由的個別寬赦難免引起爭議,在輿論壓力下改爲從重從快,也是對司法獨立的自傷。另外,李昌奎與死者王家飛是否曾存在戀愛關係,說法不一,因戀愛婚姻矛盾而殺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的輕判理由之一,這與親密關係是暴力特區的傳統觀念之間,如何切割?立法司法者或許有必要做出更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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