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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
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兩週;難產的,增加產假兩週;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兩週。
徵求意見稿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徵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徵求意見稿將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以附錄的形式納入條例。此舉將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按照徵求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並有義務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點評: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度在哪裏?這一問題應該是實施20多年而今要修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所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法律都是特殊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也是對各種權利予以平衡的結果。爲了女性和兒童的健康,對女性提供特別勞動保護是必要的,但這一保護應該限定在一定範圍和一定時期。如何圈定這一範圍,影響到條例制定者的因素有很多,但無可辯駁的是,科學實踐應該成爲關鍵因素。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20多年的實踐表明,隨着科技進步和機械化程度的提高,傳統的向女性說“不”的領域,女性今天也可以毫無困難地加入。如果因循舊的觀念,一味強調對女性的照顧而不做變通,則善意的規定最後會成爲女性獲取工作機會和高薪的障礙,造成不合理的歧視性後果,並加重婦女的依賴性而不是增強其獨立性和平等性。國際立法實踐也告訴我們,保護性範圍是可以適時修改的,現在很多國家僅將保護限定在與女性母性相關的領域。
令人欣喜的是,本次條例徵求意見稿已考慮到情勢的變化,利用到科學實踐的結果,對部分條文予以了更改。但仍然存在保護過度的盲區,有些領域仍然因爲缺乏可靠的科學依據繼續成爲女性勞動禁區,持續着原有的職業性別隔離。這仍然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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