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清遠的黃國安被人告上了法庭,其生意夥伴樑世飛依據一份有他簽名的《股份轉讓協議書》,要求他支付21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黃國安不承認自己簽過這個名,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卻認爲這是他的簽名;黃國安不服,自己找了一家鑑定機構,卻出具完全相反的鑑定結論。
爭持不下之際,第三方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鑑定中心覆函認爲,無法對鑑定結果給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如此,黃國安該怎麼辦?
伴隨經濟糾紛案件中“簽名”真僞判斷的頻繁出場,各路司法鑑定機構也紛紛涌現,法院到底應該採信誰?誰又能給這些鑑定機構作“鑑定”呢?
黃國安已被官司纏身兩年,這讓他不能安心做石材生意。2009年4月13日,他和蔡國富一同被以前的生意夥伴樑世飛告上了法庭。
樑世飛起訴稱,2007年2月10日,他與黃、蔡三人簽訂《關於合作開採廣西東蘭縣蘭木鄉富源石材採石場協議書》。在協議中約定黃佔34%的股份,蔡佔33%的股份,樑佔33%的股份。2008年1月12日,三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將樑在東蘭縣一號礦的所有股份轉讓給黃蔡二人,轉讓價爲250萬元,轉讓款於2008年底前付清。但黃蔡二人只支付了股份轉讓款40萬元,尾款一直未付。
樑世飛還提供了有三人簽字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和4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
申訴焦點
協議書籤名是真是假?
黃國安辯解稱,《股份轉讓協議書》屬樑世飛僞造,他從未與其簽訂相關的協議。40萬元也不是按約定付給樑世飛的錢,而是深圳市漢玉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轉讓款。
案件的關鍵點就是這份有三人簽名的《股份轉讓協議書》是否屬實。爲此,2009年6月4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委託廣東天正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筆跡鑑定。
2009年7月27日,清城法院收到天正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結論爲:《股份轉讓協議書》中“黃國安”、“蔡國富”的簽名,與法院提交的簽名樣本是同一人書寫。
黃國安說,他從來沒有在《股份轉讓協議書》上籤過名,“黃國安”中的“國”與他本人的真實簽名有明顯差異。而且“蔡國富”的“蔡”字有明顯重描的痕跡。“這份《司法鑑定意見書》不具有科學性”,他隨後提出重新鑑定。
2009年9月14日,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決,黃國安和蔡國富打輸了官司,要向樑世飛支付210萬元及利息,法院對黃國安要求重新進行鑑定的申請不予採納。
黃國安不服此判決,提起了上訴,並自行找到了另一家鑑定機構——廣東財安司法鑑定所進行筆跡鑑定。2010年4月12日,該鑑定所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結論:協議書右下乙方(簽字)處的“黃國安”簽名字跡與黃國安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至此,兩份相互“打架”的筆跡鑑定書先後出爐,該案更顯得撲朔迷離。
正方解釋
“簽名不能一對一對比”
爲何同一份《股份轉讓協議書》上的筆跡鑑定,會出現兩種完全相反的結論?爲此,本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廣東天正司法鑑定中心位於廣州市濱江東路,近日本報記者專門來到該中心採訪了出具鑑定報告的三位鑑定人:賈曉光、郭海萍和王迪。三人均爲副教授,其中賈曉光爲第一鑑定人。
賈曉光說,從卷宗的筆錄中可以看出,當初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由法院來委託鑑定機構。“我接受的材料裏有一份委託書,委託方就是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
賈曉光說,正常情況下,從接件到鑑定完成出具報告是30個工作日。這份鑑定的難度屬於中等偏複雜一點,但不屬於特別疑難的案子。
該中心受理案件後,第一鑑定人先進行對案件的審查和相關文件的檢驗鑑定,並形成檢驗結果和意見,隨後移交給第二鑑定人,如此類推,再移交給第三鑑定人。“出具鑑定報告要求兩個人以上共同鑑定,我們的意見一致,就形成小組意見,再形成鑑定報告。”
賈曉光說,現在該案引起爭議的是“黃國安”的簽名,從肉眼看,感覺字體與樣本有些區別,但結論還是認爲屬一人所籤。“關鍵看怎麼比,如果一個字一個字對比,肯定有差別。但不是說有差別就否定,符合點也要看。”
“我們進行特徵比較時,不能孤立地看,這三個字作爲一個簽名來講,有一定的整體性。我們認爲符合點數量多、價值高。而差異點的數量不是很多,而且有些差異是一個人的自然變化,而不是刻意的摹仿——由於姿勢、心情、時間地點不同,簽名也可能不同。如果簽名完全重合,還能疊在一起,反而證明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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