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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重點針對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鑑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解釋。
司法解釋(三)對於大家關注度比較高的房產問題,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釋中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對於婚後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離婚時本着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還明確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拒絕鑑定,將導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的法律後果,同時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甫一出臺便招致熱議,有人認爲會導致侵犯婦女財產權現象的發生,有人則認爲其明確了司法審判標準,維護了公平,間接也會促進女性的獨立。
點評:《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觸動了太多人的神經,從最初的徵求意見稿到正式出臺,一路走來爭議不斷。司法解釋(三)以夫妻財產關係爲重點,其19個條文中有12條是關於夫妻財產歸屬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繼承、借貸、贈與等內容,尤其是關於房屋產權歸屬的相關規定,更是萬衆矚目。支持者認爲,新司法解釋淡化了婚姻關係的物質色彩;批評者認爲,對婚姻關係中弱勢一方保護不力。
褒者、貶者各有自己的立場和價值判斷。但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新司法解釋忽略了我國城鄉家庭之間的重大差別,以城市家庭爲背景,卻試圖去規範形態迥異的農村家庭糾紛。以房產爲例,在中國農村,“從夫居”的婚姻模式仍是主流,男方置房產,女方陪嫁妝,嫁妝大多是消費品,很快就會折舊,消耗殆盡。按照司法解釋(三)中家庭不動產的歸屬依照物權登記效力來確定的原則,農村婦女一旦遭遇婚變,恐怕大多數都會落個“淨身出戶”。
其實,不獨司法解釋(三),整個婚姻立法都存在着忽視城鄉差別的現象。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在列舉“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時,對城市裏的各個階層其財產來源一一列舉,對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夫妻的財產,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等卻不着一字。
也許,在司法者眼中,農村家庭的財產,如宅基地、家庭承包地等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爲它們不具有產權。但在實際生活中,正是這些不具有產權的東西構成了農村家庭的主要財產。不對城市與農村的家庭差別作出準確判斷,僅僅依據城市環境而作出的法律規則,很難想象它能公正公平地保護農村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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