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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縣鄉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33%
2011年4月,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選舉實施細則》,首次明確“城鄉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不低於30%”。
2007年,我國選舉法首次對女性佔全國人大代表的比例作出明確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低於22%。”2010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重新修改,並規定:“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中,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爲了更好地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主平等原則,體現當地各級人大選舉工作之需,河南此次修改選舉實施細則,對城鄉婦女代表候選人比例予以明確。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佔30%以上;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比例應當佔33%以上。”
點評:提高立法機構中的婦女比例,這是中國已經做出的國家承諾,但多年徘徊不前。在這種情況下,從基層開始,先行一步,如果能帶來自下而上的遞進改善當然善莫大焉,即使不能,也是在創造屬於基層民主本身的成果。畢竟,民主的活力首先應該在基層,而且,只能在實踐中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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