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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十三:
單獨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加強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
據瞭解,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都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草案起草機關考慮到監視居住的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草案對監視居住規定了單獨的適用條件,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草案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草案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監督。同時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專家認爲,上述修改從刑事訴訟需要和公民人權保護的角度,對於監視居住措施進行了重新定位,既有利於發揮這一措施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的作用,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和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維護和保障。
草案還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
草案從以下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一是,根據實際需要,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二是,進一步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程序。三是,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專家認爲,上述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執行程序,有利於規範執法,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從而嚴格這一程序的執行。同時,將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也體現了人道主義原則。
爲完善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機制,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的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專家認爲,這一修改強化了檢察機關對於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職責,有利於執行機關嚴格執法。
根據各方面的意見,草案還增加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亮點十四:
審理未成年人案有專門程序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封存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序",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對有關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近年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多次提出,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應規定特別的程序。草案增加規定了4個特別訴訟程序。
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點,草案設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針、原則、各個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爲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草案還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爲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還設置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利於未成年人罪犯更好地迴歸社會。
具體規定爲,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草案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審判時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專家指出,這些特別規定,體現了進一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這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刑事訴訟的規定,爲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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