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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九:
強化對偵查措施的法律監督
進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爲了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機關的監督職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化對偵查措施的監督。
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對此,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亮點十:
明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範圍
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同時,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性規定。
對於第二審程序,爲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草案明確了二審開庭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同時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爲避免反覆發回重審,草案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不加刑是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爲此,草案對發回重審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對於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和實際需要,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完善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增加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量刑的內容。
專家認爲,草案對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完善,使審判制度更加科學化,更加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
此外,針對實踐中一些重大複雜案件審限不足,影響辦案質量的問題,適當延長了第一審、第二審的審理期限。
專家認爲,這些修改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審判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完善了審判程序,使審判制度更加科學化,更加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這對於推進司法公正,保證案件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隨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面臨的犯罪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能力進一步加強。爲此,立法機關根據懲處犯罪的需要和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分工作進行了適當調整。
爲此,草案將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範圍修改爲: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這意味着,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將不再由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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