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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五:
充分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完善律師會見閱卷程序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作了不同的規定,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各方面一致認爲,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事先經偵查機關同意也是必要的。草案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並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專家認爲,上述修改解決了刑訴法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保證了法律和司法的統一,同時,也解決了偵查工作中實際存在的問題。
同時,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律師閱卷的相關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在審判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修訂後的律師法擴大了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的範圍。
草案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爲了充分保障律師的辯護權,草案還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據介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辯護人有僞證等行爲追究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爲保障辯護人依法履行職責,避免同一案件的偵查機關隨意對辯護人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對於辯護人涉嫌僞證罪的,草案規定由其他偵查機關辦理。
草案還加強了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爲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
亮點六:
擴大刑訴中法援的適用範圍
進一步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爲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爲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並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具體規定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專家認爲,這些修改爲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發揮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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