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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十一:
複覈死刑案件可訊問被告人
複覈結果應通報最高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覈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覈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死刑複覈程序的性質,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作出覈准或者不覈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覈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專家指出,上述修改,完善了死刑複覈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爲進一步保證死刑複覈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複覈程序的法律監督提供了保障。
亮點十二:
進一步細化逮捕的法定條件
檢察院審查時可訊問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細化規定了逮捕的條件。
據瞭解,強制措施對於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爲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但由於犯罪情況日趨複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現行關於強制措施的有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爲解決司法實踐中對逮捕條件理解不一致的問題,草案將"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細化規定爲: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並明確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爲進一步完善審查逮捕程序,以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全面地瞭解案件情況,準確適用逮捕措施,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同時,爲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進行審查的程序。
專家認爲,這些修改有利於執法機關準確掌握逮捕條件,正確行使批准逮捕權,發揮逮捕措施在懲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有利於防止錯誤逮捕,強化人民檢察院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加強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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