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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十五:
特定範圍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根據各方面意見,爲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草案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
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爲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草案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審慎把握,將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限定爲: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專家認爲,這一程序的設置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在促進社會和諧、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亮點十六:
嚴打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通緝一年可以沒收違法所得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爲嚴厲打擊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同時,也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草案爲此設置了對這類案件的具體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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