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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十七:
對暴力精神病人可強制醫療
保障公衆安全維護社會和諧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爲保障公衆安全、維護社會和諧有序,草案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草案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爲充分保護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權利,草案還在審理程序中設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規定,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亮點十八:
逮捕後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
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其中,"有礙偵查"情形的界限比較模糊。另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通知家屬未作規定。
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有必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作出嚴格限制。爲此,草案明確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縮小了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專家認爲,這些修改綜合考慮了懲治犯罪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對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況作出嚴格限制,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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