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事實認定的基礎和手段。在刑事訴訟中,查明事實真相、認定犯罪行爲必須訴諸證據。而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也一再證明,刑事案件的辦案質量主要取決於證據的質量,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就說案件事實已經查清楚了是不可能的。爲此,近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舉辦的“堅持正確執行理念,努力提升辦案質量”座談會上,與會學者與實務界人士紛紛建議,爲了強化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在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應當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司法政策,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以事實爲根據’沒有解決一個問題,那就是——作爲根據的事實從哪裏來。”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訴訟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輝解釋說,因爲事實是過去發生的,辦案人員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人員並不知道這個事實,那麼,他怎麼去認定這個事實?這就要靠證據裁判原則來回答了。
所謂證據裁判原則,是指對於案件爭議事項的認定,應當依據證據。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於2010年6月聯合頒佈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在我國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該《規定》第二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爲根據。”
對此,宋英輝解釋說,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如果證據出現問題,認定的事實就會有問題,就可能出現冤假錯案。因此,證據裁判原則提出了三個方面的具體要求:第一,認定事實的證據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所謂證據資格,就是依照法律規定,該證據材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可以作爲證據納入到訴訟中,進入到法庭審理當中作爲法庭證據接受法庭調查。在這個環節,我們要考慮該證據是不是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是不是暴力威脅取得的證據。如果是,就涉及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宋英輝說。第二,證據必須是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的調查質證程序,也就不能作爲定罪證據。第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據標準,即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據宋英輝介紹,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案件證據是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影響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據統計,二審及死刑複覈程序中的案件,大量問題都是證據問題。因此,他認爲,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不僅有助於糾正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以來形成的“重事實、輕證據”、“重查明、輕證明”的錯誤觀念,還有助於推動我國證據規則的立法發展與完善,強化辦案人員的證據意識。
“在刑訴法中確立證據裁判原則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宏耀表示,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證據制度的基礎性原則之一。其核心在於強化證據意識,強化證據對於認定事實的基礎地位。因此,在立法中確立這一原則不僅有助於我國證據法原則體系的形成,而且,就司法實踐效果而言,還有助於強化辦案人員的證據收集意識和證據運用意識,推動刑事偵查工作方法的轉變。
吳宏耀建議,應當吸收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關於證據裁判原則的規定,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體系。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爲根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對此,有多年實務工作經驗的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梁平深表贊同。梁平認爲,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一切事實認定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尤其在自偵案件中,有了證據再訊問會比直接訊問犯罪嫌疑人更好。初查的作用,就是爲了收集必要的證據。因此,只有立法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牢固樹立沒有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的觀念,才能夠有效提升辦案的質量,才能夠有效預防冤假錯案的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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