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是美國蘋果公司推出的平板電腦,所到之處無不引發搶購風潮,在中國大陸平板電腦市場上,更是佔領了銷售份額的70%以上。然而,蘋果公司可能做夢也沒想到,其會因商標問題與一家中國公司鬧到短兵相接的地步。一邊是富可敵國的全球最大上市公司,一邊是名不見經傳甚至瀕臨破產的深圳唯冠,這場“大象”與“螞蟻”的較量,究竟是怎麼發生的?又該何去何從?能給人什麼啓示?
庭上的激辯
應該說,蘋果公司在中國推出iPad之時,已經知道該商標權還在深圳唯冠手中,它向中國商標局、深圳唯冠申請轉讓商標未果,2010年4月,就聯合英國IP公司將深圳唯冠告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iPad商標的專用權歸原告所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400萬元。
法庭上,雙方展開了激烈的爭辯。
原告稱,2009年,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的價格轉讓給IP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國註冊的兩個商標。因此,被告應履行將涉案商標轉讓給原告的義務。
深圳唯冠卻認爲,唯冠國際系香港上市公司,有7個子公司。臺灣唯冠在歐盟、韓國等國家共獲得8個iPad註冊商標專用權。中國大陸的iPad商標則由深圳唯冠擁有。
深圳唯冠認爲,蘋果公司是從臺灣唯冠手中購買的iPad商標專用權,當時具體處理交易的員工麥士宏,其授權書的內容和簽名蓋章均是臺灣唯冠。而深圳唯冠和臺灣唯冠雖然同屬於唯冠國際的子公司,但二者並不是隸屬關係,股權也沒有交叉關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民事主體,因此,這一合同對深圳唯冠不具有約束力,蘋果公司購買的iPad商標專用權,並不包含中國內地。
蘋果公司辯稱,臺灣唯冠即使沒有對大陸iPad商標的處置權,但由於臺灣唯冠負責人楊榮山同時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從法律上來說,這足以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爲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
對此,深圳唯冠認爲,其從未授權過任何人轉讓iPad商標專用權,更沒有提供法律規定的合同、公章、印鑑等形成表見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見代理根本不成立。
2011年12月,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臺灣唯冠簽訂,被告深圳唯冠沒有參與談判,也沒有授權他人處分其商標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且商標轉讓合同簽訂人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標轉讓合同對被告無約束力。法院遂判決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原告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悉,二審將於2月29日開庭。
與此同時,深圳唯冠也向蘋果公司發起了訴訟反擊,主要針對蘋果在華的經銷商:在深圳起訴順電,在惠州起訴國美,在上海起訴蘋果的經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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