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學都已順利畢業並開始工作的時候,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2011屆工商管理專業學生章曉,還在等待一個終審判決——這將決定他是否能拿到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2011年6月,因為在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作弊,章曉被學校公告開除學籍。此後,在走完一系列復議程序仍未能改變結果的情況下,章曉將母校告上了法庭。
不久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作出的開除章曉學籍決定程序違法,應在10日內恢復其學籍。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二七區法院獲悉,校方已經提起上訴。這場因學生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引發的高校行政行為合法性之爭,還將延續。
學籍被除狀告學校
2011年6月18日,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為順利過關,章曉花錢購置了電子橡皮信息傳輸作弊工具,走進了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的考場。
當章曉打開橡皮狀接收器欲查看答案信息時,被監考老師抓了個正著。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當天在校園張貼通告,主要內容為:因章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考試作弊,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根據《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23條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011年6月20日,學院向章曉送達了《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違規處理告知書》,並於兩天後作出《關於給予章曉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6月24日,章曉向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3個月後,章曉收到了一份《學生申訴處理結果送達書》,告知他此前提出的申訴,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聽證),並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維持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
因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2011年9月27日,章曉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學院對其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和新下發的維持決定。
一個月後,章曉等到的仍是一個壞消息——河南省教育廳維持了學院的決定。
行政程序失利之後,章曉開始轉向司法程序。2011年11月,他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將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告上了法庭。
雙方爭辯各執一詞
章曉認為,自己在考試中雖然持有作弊工具,但並未實際使用,屬於作弊未遂,並系初犯,後及時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應當綜合行為與過錯給予適當處分。
“學校作出最為嚴厲的開除處分,處罰過重,有失公允,且學校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章曉說。
針對校方的處罰程序,章曉提出了幾點質疑:“處罰決定所依據的《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不具有剝奪原告受教育權的效力,作出處分決定需報校長會研究決定;涉案處罰決定是在6月22日作出的,我在6月28日纔收到,但是在作弊當天即6月18日,校方已經公告開除我。這是先有結果後有程序,違反了相關規定。”
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辯稱,章曉的作弊行為事實清楚。章曉在考試中使用橡皮狀電子接收器進行作弊,被監考老師發現,這一情況有兩位監考老師證明,且章曉本人也在一份《說明》中認可了該事實。
對於《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不具有剝奪原告受教育權效力一說,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提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倡導誠信的時代要求,被告將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匯編成《學生手冊》,人手一冊向新生發放並組織學習,故學院的每個學生對考試作弊的處罰規定都是清楚的,學院的處罰依據合理。
對於程序違反規定的指責,校方認為,作弊事件發生後,學院即於2011年6月20日向章曉發出了學生違規處理告知書,章曉進行了簽收。後教務處討論並提出了《關於給予章曉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的處理意見,在報經部門領導審核、院領導會議研究批准之後,於6月22日正式印發處罰決定並向章曉本人送達。章曉之後進行了一系列申訴,兩部門經過審查,均維持了決定,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
法院認定處罰過重
法院審理認定章曉的行為是考試作弊。
但根據教育部2005年9月1日發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據此,法院認為,章曉應受到與其過錯相應的處罰,以達到教育的目的。現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對章曉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處罰偏重。
程序上,法院認為,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在發現章曉考試作弊的當日即在其校園張貼通告,給予原告開除學籍處分,雖然此後履行了聽取學生陳述和申辯等程序,但校方的行為系先作出開除決定,後履行相關程序,屬程序違法。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作出的開除章曉學籍決定,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應在判決生效後的10日內恢復章曉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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