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一:
尊重保障人權將寫入刑訴法
許多規定充分體現這一原則
受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天被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在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新增加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草案的很多具體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
據瞭解,立法機關在起草過程中,就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利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此次刑訴法修改,在程序設置和具體規定中都貫徹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爲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亮點二:
補充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不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補充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同時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木製度,對於保證案件質量,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關鍵作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定。爲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爲,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草案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後,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草案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爲嚴格掌握這一標準,修正案草案將"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具體規定爲: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全部條件時,才能認定證據確實、充分。
專家認爲,這一修改,有利於公檢法機關在辦案中準確把握證明標準,正確辦理案件,防止錯案。
另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爲多發生於將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況,草案明確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草案還規定了對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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