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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三:
明確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制度
多項措施加大證人保護力度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
據介紹,證人出庭作證對於覈實證據、查明案情、正確判決具有重要意義。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證人、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不出庭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審判的公正性,需要進一步予以具體的規範。
草案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的,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同時,規定強制出庭制度,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因此,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草案還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鑑定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爲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的保護力度。
爲此,草案增加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草案還規定,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爲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草案還增加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
專家認爲,上述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力度,不僅是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對於打擊犯罪也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四: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偵查階段就可以委託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爲其提供法律幫助。具體規定爲: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同時增加一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專家認爲,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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