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民政局領導,家人多年前離婚並有一子,不足40歲,無正式工作。自幾年前按照政策享受低保以來,每月領取數百元低保金,幾年來略有增加。近日所在河東某居委會電話通知,按照政策低保金自下月起由原來的幾百元降為70元。之後到居委會諮詢政策,工作人員並未拿出相關規定,向工作人員詢問天津市是否有明確規定和文件時,對方只提供出了市民政局所發文號為津民發(2013)53號,按照該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執行,但我們詳細了解此條規定“(二)具有完全勞動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城市居民中男50周歲(不含)、女40周歲(不含)以下,收入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據實核定,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城市居民按最低工資標准的90%核定。男50周歲(含)、女40周歲(含)以上,收入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據實核定,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城市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核定;農村居民中的靈活就業人員收入核定標准由各區縣自行制定。”並無明確降低低保金的相關規定,不知道居委會工作人員執行的是哪條規定。
由此想向市民政局領導諮詢天津近期是否有降低低保金的相關規定,如有相關標准是什麼。另外河東某居委會的通知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感謝百忙之中給予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