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劉局長:您好!
我們現住在北辰區佳寧裡16號樓8門604(原606公產房),承租人陳滬鵬(2012年9月病逝)。陳滬鵬是我五叔,在文革期間受到嚴重迫害精神失常後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癥,後來被遣送原籍。79年落實政策回津因陳滬鵬生活不能自理由其母親(我的奶奶)照顧他的生活,後來其母親去世,陳滬鵬獨身一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今後誰來照顧陳滬鵬的生活。後經和單位協商由我接替繼續照顧陳滬鵬。(我是70年下鄉的天津知青,父親在我年幼時就去世了,母親也在84年病逝)我和陳滬鵬在津均無住房,紅橋蔬菜公司在1988年調配了一間(企業產)住房作為贍養條件,我必須將其養老送終(附:陳滬鵬單位出示的房屋證明)。因我們夫妻戶籍在外地女兒尚小因此承租人就落在了陳滬鵬名下。自從安置了住房我的女兒和陳滬鵬就同一戶籍了,安置房子後我們全家就和陳滬鵬在一起生活,後因拆遷搬到此處直至今日。現在陳滬鵬已經去世我們料理了他的後事。我們夫婦因下鄉(現已退休)戶籍仍還在外地,想把承租人變更在我女兒名下。但是按現行“規定”不能辦理。還得陳滬鵬的父母兒女兄姐要認可,(陳滬鵬,得病前其妻子就和她離婚了子女就隨母親一起到了廣西後一直毫無音信,雖經多方查找仍無下落,父母兄姐也已相繼過世安置房在後)。單位安置房完全是為了我,照顧陳滬鵬之用,不能等同是陳滬鵬一般生活分房,而且是當時歷史背景條件的產物。現在變更承租人不可能產生爭論,其他人也沒有理由有爭議。而且當時我接受撫養陳滬鵬時和其兄姐有協議在先。二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履行協議贍養著陳滬鵬。我個人認為於情於理都應當是順理成章的事。退一萬萬步講就算有問題責任也由我來承擔與各辦事機構無關。因此懇請局長在您百忙中幫我們解決這個難題我們真的是沒有辦法了!
此致
敬禮 求助人:陳森 2014年3月21日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