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出售
公產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房產權出售需按相關程序進行。
怎麼辦
政策依據
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公有住房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2號)
《關於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實施意見》(津國土房發〔2016〕11號)
《關於調整公有住房出售價格的通知》(津國土房發〔2015〕1號)
申請條件
購房人應當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籍(含因就業在本市落戶的單位城鎮集體戶籍)。外省市駐津辦事處在本市的公有住房,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參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公有住房的本辦事處非本市戶籍職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
(一)房屋使用權存在爭議的;
(二)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
(三)屬於歷史風貌建築的;
(四)黨政機關、科研單位及各類院校院內與辦公、科研和教學用房不可分割的;
(五)已列入房屋征收決定范圍的;
(六)經鑒定屬於危險房屋的;
(七)屬於政府代管住房的;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
所需要件
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家庭戶口簿、承租人身份證,到公有住房所屬售房單位提出購房申請,領取並填寫《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齡調查表》後交售房單位。
收費標准
(一)市內六區和東麗、北辰區范圍內的磚混二等和鋼混二等單元式多層樓房,30年(含)房齡以下住房成本價為每建築平方米1380元(《30年房齡以下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表》)。房齡超過30年的公有住房,出售成本價按每建築平方米1320元執行(《30年房齡以上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表》)。
(二)出售公有住房最低限價。一級地段公有住房出售價格不得低於每建築平方米320元,每降一級地段,每建築平方米出售價格下降10元。
(三)濱海新區、津南區、西青區、武清區、寶坻區、寧河縣、靜海縣、薊縣的公有住房出售價格,在原出售價格的基礎上,參照市內六區成本價上漲幅度調整出售成本價和最低限價。
辦理指南
1.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家庭戶口簿、承租人身份證,到公有住房所屬售房單位提出購房申請,領取並填寫《購買公有住房申請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齡調查表》後交售房單位。
2.售房單位填寫《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表》、《個人購買公有住房證明》,並與購房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
3.購房人攜帶售房單位填寫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單到指定銀行交納購房款,同時交納購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指定銀行收款後代售房單位開具售房發票。
4.售房單位和購房人按照權屬登記相關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各區房管局
地址
和平區長沙路95號    [查詢更多網點]
相關政策
公產房購買產權的相關規定
簽訂買賣協議後,售房單位給購房人開具《購買公有住房繳款書》,並由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到售房單位指定地點繳納購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憑購房人的《購房繳款憑證》給購房人開具《個人購買公有住房證明》。售房單位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一式兩份)、《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審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圖(首層、標准層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出房屋明細表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