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天津康輝旅行社報了9月21日海娜號的旅游行程,在9月18日中午接到旅行社電話,說此次行程取消,並說在9月19日退款以及按照合同進行賠償。我於9月19日來到康輝旅行社,工作人員告訴我賠償金額是團費的10%,並說是經過旅游局認可的。但是按照之前雙方簽訂的合同,賠償金額應該是團費的15%。我多次與康輝旅行社交涉未果,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幫消費者主持公道。
王曉禹網友:
您好,關於您對天津康輝旅行社不按合同規定賠償問題的投訴,我局已收到。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責成相關處室及時了解情況。
以下是我局質監所對此問題的回復:
關於政民零距離游客王曉禹投訴的回復
10月8日我所收到政民零距離轉來的游客王曉禹關於康輝海娜號行程取消的投訴,所領導高度重視,指示投訴科落實情況,要求康輝嚴格按合同約定執行。10月8日,投訴科工作人員與康輝旅行社聯系,告知旅行社退賠應按照《旅游合同》及《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的規定,康輝負責人表示會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10月9日,康輝旅行社對各門市部下達關於海娜號退賠的通知,要求各門市部統計游客人數,然後統一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以上情況,特此報告。
旅游質監所
2013年10月9日
再次感謝您的關注。
天津市旅游局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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