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設立審批
旅行社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 其中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
怎麼辦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第二十八條
2.《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2017年修改)第六條、第七條
3.《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游局令第30號,2016年修改)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4.國家旅游局關於執行《旅游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3〕280號)
5.國家旅游局關於落實簡政放權和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的通知(旅發〔2015〕96號)
申請條件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具體面積無要求);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注冊資本不得少於30萬元人民幣;
4.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
5.有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於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游證的導游。
辦理指南
1.申請人到市、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旅游局窗口領取《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申請書》(申請書也可通過天津市行政審批服務網www.tjxzxk.gov.cn直接下載);
2.申請人備齊申請材料後,直接到市、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報送申請材料,窗口工作人員接收、核對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現場踏勘的具體時間;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及標准;
3.審核人員對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材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初審,並當場出具初審意見,報市、區旅游管理部門駐『中心』審批室審批人員;
4.審批人員根據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市旅游局的現場審批授權,在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准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有關批文或證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去哪辦
辦理單位
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東區紅星路79號
諮詢電話